作者:admin 发表时间:2009-9-25 16:32:11 阅读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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欧盟及欧洲经济共同区的生产者或成品进口商的成品若含有REACH指令中高关注物质(SVHC)候选清单上之任一物质,其浓度超过0.1%且超过一吨(被生产或被进口成品中每年每家公司),生产者或者是成品进口商者必须义务性地通报欧洲化学总署。
REACH法规第33条第2项要求:零售商与制造商应履行产品中物质资讯揭露之义务。当消费者提出产品中是否含有SVHC之询问时,供应商应于45天内提出说明产品中是否含有浓度高于0.1% (w/w)的SVHC,若有则需提供该物质的化学名称及安全使用指南。